2.2.1 项目概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2.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4 投标人资格要求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R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2.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2.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9 踏勘现场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2.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2.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3 招标文件
2.3.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l)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 2.3.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15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3)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2.4 投标文件
2.4.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内容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2.4.2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应当符合本须知第 2.5.3 项的有关要求。
2.4.3 投标有效期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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